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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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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12)288号)

深国税函〔2012〕288号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及《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等规定,为实现深圳市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现就营改增增值税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减免项目
对已明确的减免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且其原营业税减免项目优惠时期截止在2012年11月以后的,纳税人应在2012年10月31日前,填写并提交《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税收优惠资格确认表》(见附件),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按已有的信息进行比对,比对一致的,制作增值税减免文书并送达纳税人。比对不一致的,需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0年第6号)和《关于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10号)的规定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备案。
二、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
对已明确的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
 
『附件』
·  附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过渡税收优惠资格确认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