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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配套制度印发

    为配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实施,银保监等六部委日前联合发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等四项配套制度。

    为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化了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换发、吊销、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流程,明确了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要求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许可证管理工作。
   
    为防范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准确计量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对融资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业务风险状况,对不同类别的融资担保业务设置相应权重,规定了融资担保责任余额的计量公式,明确了融资担保责任余额用于计算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和集中度等风险控制指标。

    为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将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从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角度,规定了各级资产比例,并对融资担保公司受托管理的政府性或财政专项资金在计算各级资产、资产总额和资产比例时予以扣除。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条例》有关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明确了银担合作的基本原则,对银担双方在机构合作和业务操作流程方面提出规范性要求,并就风险分担、保证金收取、代偿宽限期、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