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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知识产权会计信息披露征意见

    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公告称,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进行补充,形成了《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8年9月1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征求意见稿包括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明确了征求意见稿制定的适用范围,同时根据《民法准则》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本征求意见稿中知识产权的定义。

    第二部分为披露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知识产权披露现状和《意见》的有关精神要求,对适用范围内知识产权规定了六项强制披露要求和一项自愿披露要求。

    第三部分为实施与衔接。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

    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关于本征求意见稿,我们拟重点就以下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适用范围。

    问题1:征求意见稿中,本规定不仅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和企业拥有或控制、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重大知识产权。您认为是否合理,需要做何完善?为什么?

    (二)关于披露要求。

    问题2:征求意见稿中,对知识产权的披露规定了六项强制披露要求和一项自愿披露要求。您认为是否合理,需要做何完善,为什么?

    (三)其他。

    问题3:您对征求意见稿有无其他意见和建议,需要做何完善,为什么?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