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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喜会计所被辽宁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中国会计视野讯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公布《关于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决定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辽宁证监局发现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美控股”)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中喜会计所存在以下问题:

    一、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未对联美控股本部及部分子公司的13个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解释说明不予函证原因。

    (二)个别银行询证函回函日期晚于审计报告日。

    (三)未对个别未回函的银行询证函实施替代程序。

    (四)未对个别函证过程保持必要控制。

    (五)针对银行函证回函信息受限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六)未对个别股票账户实施函证程序。

    (七)未对部分未回函账户执行替代程序。

    (八)个别往来款项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九)个别往来款项存在回函不符事项时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十)其他未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函证程序的情况。一是未获取部分联美控股子公司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涉及子公司有:辽宁铁盛运输有限公司、三六六移动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二是个别函证金额与审计底稿记载信息不符,具体表现在:你所对联美控股子公司国惠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时,个别函证中涉及的款项金额与审计底稿中列示的金额不符。

    二、关键审计事项的应对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所审计报告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中审计应对的程序“(8)分析信托计划合同相关条款及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结合管理层持有目的和动因、分类依据和适用的会计准则,评估管理层公允价值估值的合理性及适当性,判断联美控股公司对该项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是否正确。(9)评估管理层减值准备测试方法的合理性及适当性,判断联美控股公司对该项资产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是否正确。”未在底稿中体现,你所无证据证明是否执行了关键审计事项的应对程序。

    三、对独立性问题未保持充分关注

    项目组全体人员独立性声明签字不全,部分单位缺少项目经理、项目合伙人的签字。具体表现在:联美控股子公司沈阳国新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沈阳浑南热力有限公司、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国惠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沈阳国润低碳热力有限公司,均需单独出具审计报告,应签署独立性声明,但未见项目经理孟从敏、项目合伙人刘敏的签字。

    四、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存货监盘程序有待完善,联美控股子公司国惠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对监盘结果进行汇总和记录、联美控股子公司沈阳浑南热力有限公司未对地面霍林河5,000.00吨煤炭的过程记录留痕。

    (二)执行实质性分析程序的结果未在底稿中进行充分记录

    (三)关于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过程未充分记录。

   (四)联美控股子公司沈阳国新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建工程工作底稿中,无在建工程盘点表监盘痕迹,只是留存被监盘项目的照片。

    (五)联美控股子公司沈阳浑南热力有限公司工程物资工作底稿中,无监盘痕迹。

    (六)联美控股子公司沈阳国润低碳热力有限公司车辆行驶证年检有效期至2017年11月,审计报告日为2018年4月11日,车辆行驶证年检日期已不在有效期内,且工程物资盘点表中无签字日期。

    五、对期后事项未保持充分关注

    联美控股子公司沈阳国新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未编制期后事项工作底稿,你所无证据证明是否对期后事项进行了识别。

    鉴于中喜会计所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局决定对该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