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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企业两份不同审计报告 一会计所被罚

    中国会计视野讯 河南省财政厅对伊川县顺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伊川县顺天)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执业过程中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伊川县顺天会计所被河南省财政厅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伍仟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壹万伍千元整,暂停执业三个月。

    公告称,河南省财政厅于2017年对你单位在执业过程中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检查,并于2018年10月24日送达了《河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8〕74号)和《河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豫财监〔2018〕75号),河南省财政厅在法定时间内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河南省财政厅对伊川县顺天会计所的陈述和申辩不予采纳,并发布处罚决定通知。

    伊川县顺天会计所于2016年3月9日对XXXX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伊会审字〔2016〕第3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又于2016年6月7日对该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伊会审字〔2016〕第7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上述两个报告审计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两个报告的财务报表数据相差较大,其中资产相差19,552,946.58元,负债相差15,000,000.00元,营业成本相差4,552,946.58元,利润总额相差4,552,946.58元。审计报告实际收费金额5,000.00元。

    伊川县顺天会计所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违法行为由检查档案中你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审计工作底稿相关内容作为书面证据。

    河南省财政厅决定对伊川县顺天会计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伍仟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壹万伍千元整;暂停执业三个月。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