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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注协修订注册会计师注册须知

    中国会计视野讯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修订后的《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注册须知》。

    公告称,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9号),结合实际情况,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注册须知》修订如下: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公告明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申请注册: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分别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现场受理注册申请,网上受理注册网址: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acc.mof.gov.cn/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对因前款第(四)项被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由广东省财政厅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

    申请人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申请材料的,由广东省财政厅对申请人、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并且无第三条规定所列情形。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注销注册:(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财政部依法对省注协注册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注册不符合《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规定的,通知省注协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省注协将注销注册的决定抄报财政部和广东省财政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注册人员的名单在省注协网站上予以公告。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