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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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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员工旅游,扣个人所得税吗(咨询总结之一)

 

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玩得非常开心,朋友圈晒得更开心。此时财务人员陷入了沉想,要不要缴纳个税呢?因为有一个声音:这点税算什么,玩得开心就要扣个税。果真吗?

 

 

  财税〔2004〕11号文《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可见,税法规定要扣个税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于单位的营销人员,以旅游形式进行奖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是以现金发放旅游费用,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不必谈游色变,想清楚了,象鱼那样游吧。

可见,对财税〔2004〕11号文,要就文论文,说的是商品营销活动中发生的事,不要过于解读,不要想太多,不可谨慎过度。

“你的问题就是想太多,读原文太少。”所以,险些害游人交了税。

 话又说回来,如果公司奖励个别人员,比如说因为某项工作的突出表现,公司决定对某位员工进行的奖励,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旅游。对于他个人得到的这部分奖励,无论是什么形式,企业会计都应将其合并到当月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

 Happy Halloween 

  如果是全公司人一起去(一窝蜂出去)旅游,这部分费用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接受在线提问(2012年4月11日)时提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集体出行,旅行费用不可分割,所以每员工都不用缴纳所得税啦!

 

 发个毛,发个锤子,发个球,发个鬼都有可能要扣税。听说过发个旅游,发餐饭吗?没有吧。所以,公司组织大家聚个餐,旅个游,不用扣上税帽子。如果一起旅游一起吃饭也扣个税,怎么扣呢?你吃得多些,他玩得多些,所以你要多扣税。这会互相伤害、影响和谐的,极易滋生负能量,辣末人类的集体活动如何开展,集体活动消失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上,心塞了。

 

 总之,对于旅游费用的个人所得税来说,就是单独发给个人的要交税(个人主义要交税),集体享受的不征收。

这就是集体的力量,团结就是力量,这力量就是节税。有点象“法(税法)不责众”了。

 

 所以以后旅游,大家手拉手,一起出去,我们是相亲相爱的一家人。开票时,衣食住行,鸡零狗碎,七七八八的全开在一起,没法分到个人头上,这样也就没法征税了。So  Easy!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旅个游交个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