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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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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的一笔微信转账,竟带来了“天大”的税务风险!


  

 

     如今许多人在购物、交易时都会采用微信、支付宝转账,线上支付已十分普及,有不少企业会经常遇到下面的情况:
 

 

 

有些企业图方便,不通过对公账户转账,直接把合同价款通过微信转账给实际负责人,这种行为存在较大的风险。

 

今天就和大家聊一聊,企业通过微信支付货款、收取款项、支付工资等行为,可能引发哪些涉税风险?

 

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也就是说,企业所有的对公账户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而个人微信不属于企业的对公账户,无需报告,则就可能产生以下的税收风险:

 

增值税方面的风险
 
(1)无法作为进项抵扣的风险:
  
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可能导致款项账面不透明,业务交易资金流不清晰。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需要填列齐全,通过微信交易,对方无法准确填写发票上的银行账号信息,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导致无法进行进项抵扣,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加。

 

(2)未能及时申报收入的风险:
  
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的增值税销售款时,容易和个人消费记录混淆,导致部分微信收款收入未申报增值税,存在偷漏税的风险。

 

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风险
              
(1)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或者给员工发工资,可能导致无法取得合法的凭证以列支成本,导致所支付的相关款项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2)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货款,未体现在对公账户收入中,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少报收入的涉税风险。

 

企业内部的风险

企业如果经常性地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业务款项,而不通过对公账户进行交易,可能导致企业内部财务混乱,公司资金无法受到监管,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提醒:企业在生产经营交易活动过程中,采用对公账户结算,最大限度降低税收风险!

 

答疑解惑
有问必答
 
 
 

 

 

一、分支机构能否独立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财税服云: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必须以总机构为认定主体,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是居民企业,不能独立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总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分支机构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财税服云:这个问题属于伪命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章“征收管理”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机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的收支将汇总到总机构统一汇算,自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我们要注意的是,如果分支机构没有按规定备案成汇总纳税机构,则该分支机构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也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按照25%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