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的一笔微信转账,竟带来了“天大”的税务风险!

一、分支机构能否独立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财税服云: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必须以总机构为认定主体,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是居民企业,不能独立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总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分支机构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财税服云:这个问题属于伪命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章“征收管理”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机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的收支将汇总到总机构统一汇算,自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我们要注意的是,如果分支机构没有按规定备案成汇总纳税机构,则该分支机构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也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按照25%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