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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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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抵退政策解读,这些问题,你了解了吗?


      Q1 企业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申请留抵退税条件会根据您是否属于部分先进制造业而有所差别。

 

若您属于部分先进制造业(即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若您不属于上述先进制造业,则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Q2公司现在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怎么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呢?

——您应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其他特殊情况,增量留抵税额的确定方法:

1. 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应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2. 纳税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情况下,应先办理出口业务的免抵退税,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举个例子:某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在2019年10月底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0万元,且10月该企业办理出口业务的免抵退应退税额为60万元。那么,该企业是否还可以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呢?

解析:该企业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型企业,应先办理出口业务的免抵退税申报,经核准其当期应退税额为60万元后,剩余的留抵税额为140万元,若符合其他退税条件,则可以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以其办理出口业务免抵退税后的余额140万元为基础进行计算。

 

Q3申请留抵退税,有什么时限要求吗?

——留抵退税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才能申请。

一月份申报期截止于15日,可要抓紧了哦!

 

Q4如果企业这个月申请留抵退税审批通过了,下个月若满足条件能否再次申请留抵退税吗?

——这个要看您是否属于部分先进制造业,部分先进制造业和其他行业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不一样的。

 

若您公司属于部分先进制造业,次月仍满足留抵退税条件时,则可在次月再次申请留抵退税。

 

若您公司不属于部分先进制造业,那么本月已申请留抵退税,下个月是无法继续申请的。再次申请留抵退税,下一次连续6个月的计算区间,不能与上一次申请退税的计算区间重复。

 

举个例子,若您2019年4-9月符合退税条件,在10月申报期提出留抵退税申请,并收到退税款,那么,您最早可以在2020年4月申报期再次提出留抵退税申请。

 

 

每日一问

 
 

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是否还需要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八、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
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
工程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