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复工减税新政发票专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湖北省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今天财税服云君就减税新政发票问题做如下梳理与归纳:
提示1:“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中的发票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提示2:正常情况下开票日期是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提示3:发票类型包括纸质普票、电子普票、自开专票和代开专票的,税率或征收率栏都是1%。
提示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提示5: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除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提示6: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提示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提示8: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但此期间内纳税人没有及时开票交税,后期也可以按1%征收率开票交税,会有滞纳金等。
提示9:若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2月底之前,你仍然适用增值税老的征收率,因此还是可以开具3%的发票的。
提示10:据了解这次升级是全国性的,再次提醒大家务必在3月份开票前做好升级准备工作并及时进行升级。否则将影响您开具1%增值税税率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