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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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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财务,大智慧, 巧签合同多省税

很多老板认为财务部门是费用中心,工作中很难有亮点,更不会为企业创造价值,真是这样吗?
 
下面跟大家分享一个财务人员节税实际案例:
 
小刘是一家设备生产和安装(一般纳税人)企业财务,最近在审核合同中发现,双方签订销售设备合同100万元且售价中包括安装费用10万元。
 
小刘觉得此合同稍微改一下就可节税。他思路如下:如果按照目前合同条款,100万货款款要按13%缴纳增值税(2019年4月1号起调整为13%税率)。如设备款项与安装费分开列明且账上分开核算,10万元装费可按9%税率缴纳增值税,节税0.4万;如果安装费适用3%简易征收,可节税1万元。
 
那么,小刘的想法对吗?
 
首先,看一下政策规定:
 
税总2018年42号公告: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要点:
 
1、 自产设备销售并提供安装服务,需要分别核算。
 
2、 如果在分别核算基础上,安装服务可选一般计税也可选简易计税(销售货物收入只能选择一般计税)。如选一般计税,设备安装按照9%税率缴纳增值税;如选简易计税,设备安装服务可适用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3、 自产设备销售并提供安装服务,未分别核算,安装服务不得适用9%税率,而是按照混合销售,从高计算,适用13%增值税税率;也不适用简易计税。
 
4、 如果外购机器设备,销售并提供安装服务,按照兼营,销售设备收入与安装服务分开核算,安装服务可以按照3%征收率适用简易计税政策;也可以适用一般计税分别按照销售货物13%和提供建筑安装服务9%缴纳增值税。
 
5、 如果外购机器设备,未按照兼营业务分别核算,设备安装服务要与设备销售收入合并,按照混营业务处理,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对于适用简易计税情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但简易计税项目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客户抵扣进项税。
 
有了政策支持,小刘更加有信心,分别按以上不同情形出具方案,由老板确定并与客户沟通。最终双方确定,安装服务以一般计税9%开具增值税发票,为企业节税0.4万元。
 
来源:会计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