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交易管理、公转私、大额现金管理试点政策,一文说清
一、大额交易管理
根据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 ||||
| 项 目 | 人民币 | 外币 | ||
| 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等 | 现金收支 | 5万元以上 | 1万美元以上 | 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 |
| 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 | 款项划转 | 200万元以上 | 20万美元以上 | |
| 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 | 境内款项划转 | 50万元以上 | 10万美元以上 | |
| 跨境款项划转 | 20万元以上 | 1万美元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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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 2.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3.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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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户转私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规定,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个人贷款转存。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继承、赠与款项。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项。
第四十条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银发〔2007〕15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简化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大额现金管理试点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决定自2020年7月起,在河北省、浙江省和深圳市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
这个大额现金管理只限于对现钞存取的管理。
银行转账,包括公对公、公对私、私对私,由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年第3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范。
试点为期2年。自2020年7月起,河北省开始试点。自2020年10月起,浙江省、深圳市开始试点。
对公账户(含个体工商户)现金存取50万元以上,河北省对私账户10万元以上、浙江省对私账户30万元以上、深圳市对私账户20万元以上,属于大额现金管理的范畴。
管理业务情形以有现金实物交接的柜面业务为主,包含通过大额高速存取款设备自助存取款情形,并须针对拆分、现金隐匿过账等规避监管、“伪大额现金交易”情形制定防范措施,既监测单笔超过起点金额的交易,也监测多笔累计超过起点金额的交易。
金额起点既包括单笔,也包括多笔累计,累计的期间应该为一个自然日。
对大额现金管理采取以下措施:
1.大额取现要预约、大额存取要登记、现金实物可追溯
(试点行统筹考虑人民银行冠字号码数据集中要求与大额现金监测要求,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起点以上存取业务的信息与现金实物的冠字号码相关联、可追溯)
2.现金分析报告制度
加强自身大额现金分析水平,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现金业务信息区分行业、用途、金额进行分析,掌握大额现金流向,预判大额现金业务风险。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和严格规范信息用途的前提下,与相关部门交流、共享信息。
(前段时间有些地区开展税警银三方合作,通过监控纳税人银行账户,交由税务部门进行稽查)
3.特定行业特定地区管理措施
河北省,侧重于房地产行业,尤其是邢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
浙江省,侧重于批发零售、房地产销售、建筑、汽车销售行业,重点关注取现环节的真实性和后续的使用情况。
深圳市,侧重于对利用个人账户进行经营性收支行为管控,细分个人账户经营性收支来源与用途,以及监测境外人民币现金业务情况。
4.个人账户大额用现管理。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加强对利用个人账户进行经营性收支行为管控,细分个人账户经营性收支来源与用途。
在监测行业分布的基础上,对一定金额以上的个人账户经营性收支加强真实性审核。对于可能存在风险的现金收支,对个人账户进行风险标注,并持续跟踪监测。
探索实现对同一主体对公对私账户的对应监测。
5.个人现金收入报告
探索从部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入手,推动该部分个人主体报告一定金额以上现金收入的交易性质、交易金额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