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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财政委员会发布《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建立和完善民营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1: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