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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企业营业执照有望统一版式

    目前,在我国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各有各的营业执照,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等。今后,各类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有望统一为一种版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1日就《营业执照修改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这一方案,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将统一为一种版式,照面印有国徽、边框、标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址、登记机关公章、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等内容,标题统一为“营业执照”。
    为区分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所有执照记载事项中将修改或增加“类型”一项。不同市场主体根据其性质、组织形式或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在“类型”中加以记载。
    此外,新版营业执照将采用二维码技术,记载注册号、记载事项名称及内容、登记机关、登记时期和企业信用信息网址等信息;将保留或增加“成立(开业)日期”和“营业(经营、合伙)期限”,以体现营业执照对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的公示功能。
    相关法规:
关于《营业执照修改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部署和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要求,工商总局研究提出了《营业执照修改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ic.gov.cn ),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2.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邮编:100820)。
    3.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yjqyc@sai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2月17日。
  国家工商总局
  2014年2月10日
  营业执照修改方案
  (征求意见稿)
    按照国务院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部署和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要求,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营业执照进行修改。主要修改内容是:
    一、统一版式
    对原执照版式进行调整,将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统一为一种版式,标题统一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规格分别为A3纸大小、A4纸大小,正本与副本照面内容一致,仍按1+N模式颁发,提供副本封面版式供企业选用。照面印制国徽、边框、标题(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址、登记机关公章、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等内容(见附件《新版营业执照示意图》1、2)。
    二、减并事项
    对企业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等进行清理、规范,把记载事项相同的市场主体归并为一种格式,共分为8种格式(见附件《新版营业执照示意图》3-10)。具体是:A(公司法人),B(非公司企业法人),C(合伙企业),D(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E(个人独资企业)、F(个体工商户)、G(分支机构,包含内资非法人企业、内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内资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等)、H(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照面区别不同市场主体,分别对应以上8种格式,打印注册号及号码、记载事项名称及内容、二维码等内容。
    三、统一“类型”
    执照的标题统一为“营业执照”后,所有执照记载事项中修改或增加“类型”一项。不同市场主体据其性质、组织形式或者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在记载事项“类型”一项中加以记载,以示区别。“类型”一项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3年8月1日发布的《市场主体类型代码表》中的市场主体类型记载。
    四、加二维码
    将二维码技术应用于营业执照。二维码采用国际通用QR码,记载注册号、记载事项名称及内容、登记机关、登记时期和企业信用信息网址等信息。
    五、增加“日期”及“期限”
    对各类市场主体原执照保留或增加“成立(开业)日期”和“营业(经营、合伙)期限”记载事项,以更好体现营业执照对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的公示功能。#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