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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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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营改增”试点“这一年”

    2012年已近尾声。回眸2012年这一年的税制改革中的亮点,相信大家会不约而同地首先想到“营改增”。
   “营改增”是中国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的最大税改。2012年1月1日,这项税改在上海率先破冰,试点近一年来,“营改增”在各界热议中摸索前进,成效显著。可以说,“营改增”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转型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积极财政政策和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本报记者特此盘点2012这一年“营改增”的试点进度、各地推进试点的具体情况及其成效。

试点区域扩至近“半壁江山” 行业扩围呼声渐高
   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正式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此正式拉开了“营改增”的序幕。
   7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即北京市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目前,上海市试点渐行渐好,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厦门、广东、深圳试点稳步推进,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和宁波四地也于12月1日加入试点阵营。不到一年时间,这一重大税改试点已扩围至全国近“半壁江山”,顺利完成国务院确定的阶段性改革目标。
   据悉,上海试点选择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就试点地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补充。该文件主要涉及到的“国际运输服务”、“船舶代理服务”、“经营租赁服务”等项目,均是在“营改增”实务操作中较为复杂的、仍在探索的问题,同时也是在上海“营改增”试点期间集中反映出的各方意见的焦点。
   业内有专家分析称,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是营业税中体量最大的两个税目,两个行业所缴纳的税额占到营业税总额的一半以上。若能将建筑业纳入试点范围,表明“营改增”试点的力度确实在进一步加大。事实上,“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关于行业扩围的呼声渐高。
   10月18日,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表示,要抓紧制定扩大改革试点的具体方案,有序扩大试点范围,适时将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改革试点。这是高层第一次在公开场合表示“营改增”试点将向新行业扩围,并明确划定三大行业范围。

各试点地区拟定方案加强政策衔接
   自“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启动以来,上海、北京等各试点地区财税部门均拟定改革方案,加强政策衔接,确保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上海市专门设立了改革试点财政专项资金。“营改增”后,对税收负担“不降反升”的企业给予过渡性财政扶持。此外,上海市对国际运输服务和研发设计服务实行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咨询、鉴证咨询、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贸易出口实行免税政策,增强了试点企业出口服务贸易的意愿。
   北京市出台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规定,自9月1日起,对税制转换期内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扶持,帮助试点企业实现平稳过渡,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进一步调动试点企业参与试点改革的积极性。
   安徽省在全省“营改增”试点业务培训会议上,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远谋近施,精心操作,确保“营改增”试点平稳有序进行,重点做到培训工作、信息交接、技术支撑、加强征管等“八个到位”,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推行。
   天津市“营改增”试点后,也提出对试点后税负增加较多的企业,将通过建立财政扶持资金的办法妥善解决试点企业税负增加问题。#p#分页标题#e#
   广东省几个月来,试点各项准备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制定了试点实施方案,明确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初步名单和基础数据,核实试点纳税人;全面培训试点税收征管人员,已完成培训2万余人次;设立试点财政专项资金,做好专项扶持的预案,对可能增加税负的企业给予扶持。据悉,广东省财政将安排10亿元,各市也相应安排专项资金,对月平均税负增加1万元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给予补贴。

财税部门积极回应相关热点问题
   “营改增”在试点过程中,相关部门对大家疑惑问题及时发出通知说明,得到业内的称赞。比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面向广告、娱乐行业开征、专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的一种专项资金。在“营改增”之前,按照1997年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方式为:广告业、娱乐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乘以3%的费率,支付给纳税人的广告发布费,可从营业额中扣除。
   今年启动“营改增”试点后,业内人士十分关注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将如何变化,征收部门是否有变化。不少广告公司的财务人员咨询12366热线咨询这个问题。
   8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对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及征收标准、缴纳时间和地点等做了规定;并明确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但该通知并未对销售额的计算作出具体规定。对此,不少广告企业在试点中表示疑虑。对于原来缴纳营业税而现在缴纳增值税企业来说,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广告发布费,在原有营业税制度下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而仅从8月份的通知看,“营改增”后能否扣除并不明确,如果这部分差额不能扣除,则意味着改革后企业要比以往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刚刚参与“营改增”试点的广告代理公司的业务经理王先生曾致电本报记者反映有关“营改增”试点后销售额不能差额扣除计算税基为其带来的困境。王先生称,销售额不能差额扣除不仅影响其所在企业的税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增加税费成本,而且还为其商业谈判带来不利。本报记者曾于9月24日就此进行报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委对此作出回应,于12月3日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此外,通知还明确,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已纳入试点的企业户数约71万户
   11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江苏南京召开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座谈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试点省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出席会议。12个试点和扩大试点的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介绍的情况表明,“营改增”试点正稳步有力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会议指出,从上海、北京、江苏和安徽试点运行的效果看,改革有力地带动了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的发展,推动了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鼓励了企业特别是服务业利用外资,促进了企业经营组织模式转变,支持了企业技术创新,优化了经济结构,加快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总的来看,各试点和扩大试点地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项工作推进有力有序,试点情况比预期要好。
   据初步统计,截至目前,已纳入试点的企业户数约71万户,即将纳入试点的户数约20万户。“营改增”减负效果明显,其中:上海市1~10月减收225亿元,北京市两个月减收25亿元。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更是在其报告中称,“营改增”消除重复征税,为处在困境中的企业“雪中送炭”;为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提供扩大规模的良机,为其“锦上添花”。
   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曾参与增值税改革上海试点调研,他对“营改增”进行了四句话的总结,即“改革优税制,减税稳增长,改制调结构,推进促发展”。他称,改革后税制比原先更合理,“例如解决了重复征税后,更多企业愿意推行服务外包,分离主副业,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和制造业快速发展”。#p#分页标题#e#

来源:财会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