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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希明:提高个税起征点无助改善收入分配

    目前的间接税本身不公平,而垄断造成的收入转移比间接税更负面;税制对收入分配起到了逆向调节作用;未来应当对间接税进行减税,如生活必需品免税,而不应再对个人所得税减税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李书福、宗庆后等代表委员提出了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等建议。而在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岳希明看来,提高个税起征点对改善收入分配状况并不能奏效。他在接受财新记者专访时明确提出,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对间接税进行减税,如对生活必需品免税等,而不是再对个人所得税减税。
    他的理由是,由于中国间接税占比过高,整体税制呈现累退性,即收入越高的人,税率反而越低,在间接税不变的条件下,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俗称的起征点),实际上等于个人所得税减税,它将加重整体税制的累退性,从而加剧其不公平性。
    这种累退性的另一个表现是,收入较低者,即使其收入的3500元以下不用缴纳个税,但因买盐、买米、买各类日用消费品都要负担最高17%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等,实际的家庭税负与家庭收入的比率,可能比高收入家庭还高。
    根据岳希明等的研究,一方面垄断行业高收入和就业条件不公平,恶化了中国的初次分配状况;再分配方面,现行税制对改善收入差距作用较小,社会保障、转移性支付力度又提升乏力,使中国基尼系数多年徘徊在0.48-0.50的高位。
    财新记者:在国内,垄断行业的高收入是怎样形成的?
    岳希明:垄断是程度问题,主要看集中率指标。垄断行业的高收入,完全是通过价格(定价)来获得的。通常,垄断行业产品价格高。从经济学来看,垄断行业会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也就是我们说的福利净损失。若垄断价格比较高、生产比较少,则这个福利谁都拿不到,就是净损失。
    进一步说,高价格等于从消费者到垄断行业的消费转移。这个非常重要,是大家以前忽略的。有了垄断高价,所以垄断行业就有了高收入。如果是私人垄断,我拿自己的利润,没必要给别人分。从业人员从市场用低工资雇来就可以。垄断利润则不同,它基本上属于企业,但是我们的垄断行业基本是国有的。向国家交一部分,另有一部分就归其员工了。
    财新记者:隐形福利是否也是其高收入的一部分?
    岳希明:隐形福利,从收入角度,是抓不住、看不到的。“公款消费”这类,在收入里体现不出来,但是这些收入是通过高价格得到的。只要计算收入转移,就可看到这些垄断行业的利润率和竞争行业的利润率差距多大,从支出这方面就能反映出这部分福利。这部分收入转移由消费者负担,间接可以反映垄断行业的收入。不管从哪方面算,垄断行业收入是偏高的,这是一定的。
    财新记者:你曾经提过,垄断行业与竞争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有50 %以上是不合理的。怎样界定这个不合理部分?
    岳希明:我们可以看垄断行业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以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的数据为准,行业分类细化的情况下我们来看,与教育、医疗以及政府公共管理等高学历的部门比,垄断行业从业人员的受教育年限要低一些,但是收入特别高。垄断行业除了金融业教育水平较高以外,其他是普通学历工人。垄断行业使这些本来收入属于低层的人上升到了高层,但又不是最高层,这从结果上看,基尼系数似乎变化不大,但其实内部并不公平。
    另外,垄断高价对消费者的影响包括福利净损失和收入转移两个部分,前者是既不属于生产者也不属于消费者的福利损失,后者是从广大消费者到垄断行业的收入转移。这两部分统称为福利总成本,其规模非常大。有估计显示,福利总成本占GDP比重可达9.5%,比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这三大间接税合计(约占9.0%,2005年测算)都高。
    把这些行业和其他竞争行业的超额利润算出来,收入转移完全是超额利润。若没有垄断,这些行业就和其他竞争行业一样,现在高出的部分就是收入转移。
    在计算超额利润时,永远是工资给定的。垄断行业的工资已经很高了,如果将垄断行业和竞争行业工资算作一样,那占比会比现在这个高很多。所以不要以为现在的数值很高了,实际上这还是低估的结果。
    垄断负担方面,用住户的消费来举例,消费得越多,垄断负担就越大。跟间接税一样分摊到各居民户,再算各户垄断负担和收入的比重,得出的结果绝对是逆向的,也就是说,收入越低,负担越重。而垄断行业提供的电、铁路运输、电信等产品,所有人都得用。基本生活品在低收入人群中占其消费比重较高。尽管绝对额是小的,但相对其收入来讲,比例却是高的。#p#分页标题#e#
    间接税是消费者负担,不是企业负担。间接税本身不公平,但这么大的间接税至少还能提供社保等,而垄断造成的收入转移,却不能给百姓带来实际好处,它比间接税更负面。收入差距的根本问题不在于大小,而在于不公平。垄断行业是穷人补贴富人的机制。
    财新记者:这可以部分反映你在最近几年对收入分配的跟踪研究成果,其他你还有什么发现?
    岳希明:我们国家的收入差距,最主要是政府造成的。这个说法听上去可能极端,但是实际上并不极端。初次分配方面,主要是垄断行业高收入和就业条件不公平。比如,某些行业或具体企业,普通人进入时遭遇不平等对待。而这恰恰是政府政策造成的。
    再分配方面,我们的做法是,在市场化收入的基础上,通过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另有低保等民生支出保障低收入阶层。看起来是个人所得税“去高”、社保“提低”,起到了调节作用,有些发达国家也确实这样,原来基尼系数达到0.52,经过“去高”、“提低”后基尼系数基本降到0.40以下。但我们看到,中国的基尼系数大致总在0.48-0.50之间,我们现在的情况是,个人所得税本身起的作用非常小,社会保障、转移性支付力度又提不上去。政府初次分配不该做的做了,再分配该做的没做,这是我们基尼系数居高的原因。
    财新记者:这与你曾说到的中国目前税制结构中,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各种所得税等间接税所占比重过大有关,它对收入分配反而起到了逆向调节作用,这是一些人没有注意到的。
    岳希明:收入不平等主要是政府的原因。因为间接税累退,个人所得税累进,整个税制合在一起,是累进还是累退,取决于间接税和直接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即使个人所得税占比较高的发达国家,如美国,包括间接税和直接税在内的整个税制基本是比例税率,没有明显的累进性。在中国,间接税占到70%左右,根据我们的初步估计,中国整体税制是累退的,而且累退性非常强,收入越低,平均税率也越高。之所以人们对间接税的收入分配逆向调整作用认识不够,因为间接税不透明。
    另外,非常重要的但是做得非常不好的就是个人所得税。我认为,个人所得税不要再调整起征点等。2011年税制改革,那次减税使得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调整作用弱化了。原来税后基尼系数比税前要小,两个数字之间差距很小,因为我们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非常高,主要集中在高收入人群交税。但问题是,平均税率太低,大致是2%-3%。跟发达国家比,我们累进性指标能达到0.6-0.7,发达国家在0.4左右。
    财新记者:从公平原则出发,怎么来完善个人所得税等税制?
    岳希明:个税对收入的调节作用,在累进性一定的情况下,税率越高,税后的基尼系数越小。但是我国个税累进性没问题,整体税率太低,原来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就非常小,2011年9月实行新税制后就更小。
    这次全国两会,还有政协委员提出要把个税起征点调高,这样做并无效果。收入3500元以下不用交个税,但是低收入者买盐买各类日用消费品等等,都要负担最高达到17%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等。这样的缴税是看不见的。
    从长期来讲,即使个税明确不要增税,也应当随着收入增长,让更多的人进入纳税的行列,同时相应地降低间接税。
    税收归宿的分析方法可以测量整体税收的收入分配效应。它是根据一定的税收归宿假定,如流转税由消费者负担,企业所得税由资本所有者负担,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负担等等,把政府所有税收收入(即税负)分摊到每个家庭,然后根据每个家庭税负与家庭收入的比率,即有效税率,来衡量整体税制的收入分配效应。如果有效税率随收入的提高而上升,说明整体税制是累进的,会缩小收入差距;反之,税制是累退的,会扩大收入差距。
    税收公平原则要求收入相同的人税率要相等,即横向公平原则,收入高的人税率也要高,即纵向公平原则。由于间接税占比过高,我国整体税制的累退性,也就是收入越高的人,税率越低,它就违背了税收公平的原则。在间接税不变的条件下,提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实际上等于个人所得税减税,它将加重整体税制的累退性,从而加剧其不公平性。这就是我们反对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原因。未来应当对间接税进行减税,如生活必需品免税等,而不应当再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减税。#p#分页标题#e#
    来源:财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