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对收回税收立法权问题不能回避
全国人大代表、著名编剧赵冬苓近日在微博上透露,全国人大预算委近日对她在今年“两会”期间提出的“税收立法权收归人大的384号议案”进行了回应。但预算委只是对我国税收立法现状作了说明,并对议案精神表示肯定,但对议案中“终止税收立法权授予国务院”和“此后税收由人大立法”这最关键的两点避而不谈。人大预算委的回应引起业界关注。全国人大究竟回复了哪些内容,有没有在回复中谈到提案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有没有回复代表的疑问,有没有最终采纳提案中的建议等,这些都值得关注。如果人大能对提案中的建议予以正面回应,那么,这样的人大在公众看来就是有作为的人大,就是敢于为民发声为民着想的人大。这里,公众看到人大预算委在回复赵冬苓代表时对全国人大从国务院收归税收立法权的建议采取视而不见、回避的做法,难免让公众失望。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18种税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等3种税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开征,其他15种税都是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70%。我国目前涉及税收立法权的法律主要有《宪法》、《立法法》和《税收征管法》,但由于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和协调性。由此导致的突出问题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行使税收立法权方面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征税的权威性早就存有存疑,全国人大收回立法权、提高立法权威性等民间呼声已久,全国人大代表又专门在“两会”期间对此提交提案,难道这还不能换来全国人大对此的一个明确表态吗?全国人大避谈终止对国务院的授权问题,这也意味着,只要不终止授权,国务院就有权继续制定税收暂行条例,就可以“方便”、“快捷”地增设税种,其实这并不利于我国税制改革、税收立法权体系建设。
不过,我们可以善意地揣度,因为全国人大预算委自身并无法决定是否终止国务院的税收立法权,这最终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去考虑,需要去考虑如何与现行政策相衔接等问题。但是,一定要认识到,税收法定原则有利于约束征税机关的公权力、维护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正如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所言,“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是大势所趋,是中国梦实现的重要内容之一”,即便当前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有难度,全国人大预算委最起码应该对此予以解释,可以给大家表个态,哪怕是说会渐进式地收回税收立法权,也不应直接采取回避的态度。
正值《税收征管法》修订,此时探讨废止“设税授权”,由全国人大以立法形式确定各类税种的设置和征收,恰逢其时。笔者期待着,税收立法权早日收归人大!
来源:财会信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