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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评估机构无前置许可程序

    26日被提请再次审议的资产评估法草案,取消设立评估机构规定前置许可规定。
    原草案规定:“设立评估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上一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根据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的精神,不应当对设立评估机构规定前置审批,但要明确设立评估机构的法定条件,并加强事后监管。
    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删去设立评估机构需经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发现评估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二是明确设立评估机构的条件,增加规定“采用合伙形式设立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注册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执业处罚的注册评估师。”“采用公司形式设立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注册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执业处罚的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执业处罚的注册评估师。”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