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出口将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退税政策
2013年10月1日起,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有关政策将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意见》分为3部分,共12条,旨在解决电子商务出口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和收付汇等方面的问题。8月29日,商务部外贸司和电子商务司负责人在解读《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时称,《意见》出台后,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
原则上,对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实行退税政策,对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免税政策,具体办法将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于近期制订并公布。
新政策下,支付机构办理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业务,可分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执行。 《意见》出台后,还将允许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
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先试行上述政策。
《意见》出台后,商务部等9部门将加紧研究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政策以及跨境电子商务其他有关问题,并视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协调拟定后续相关政策。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