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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会计师执业前海须持"双证"

    昨天(2日),《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修订草案)》开始公示,向社会广征意见。该《条例》于1995年颁布实施,经历了2002年修正、2003年第一次修订和2007年第二次修订,此轮修订更出现大幅修改,特别增加了“香港居民在前海执业”的相关条款,引发关注。
   《条例》第二条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特别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资格,同时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即须有内地和香港认可的会计师资格“双证”。
    同时,《条例》规定,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的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由内地居民担任的合伙人人数不得低于合伙人总数的51%;应在合伙协议中对重大经营管理决策事项予以列明并作出约定,无论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采用何种表决方式,合伙人中内地居民的累计表决权不得低于51%;首席合伙人或者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者,应当是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并由内地居民担任。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