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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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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民办学校或可免征营业税

    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广东省出台了《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将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意见》中明确提出,要落实民办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提供学历教育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及教育机构,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根据相关规定,民办学校需持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办学许可证》,可以提供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或超计划招生的“扩招”审批文件。同时,对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费,民办性质学校必须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以及广州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普通高中学杂费、借读生书杂费。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