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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建议中国对股权捐赠免税

    自2013年10月《慈善事业法》入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后,中国的慈善立法被视作驶入了快车道。
    2013年12月24日,在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主办的“以法促善——中国慈善立法研讨会”上,中国慈善立法研究课题组发布了《中国慈善立法研究报告》(下称《报告》),对中国的慈善法提出了十条立法建议。
    这些建议涉及中国慈善管理体制改革、税收减免、募捐管理、志愿者管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以及社会企业扶持等多个方面。
    对于公众最关注的税收优惠问题,《报告》首先建议,中国应该尽快建立股权等非货币捐赠税收优惠制度。当前,在中国进行股票捐赠,要支付捐赠股票增值部分25%左右的所得税及0.05%-0.1%的印花税。这样的规定严重挫伤了一些企业和个人大额捐赠的热情。而《报告》认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包括股权捐赠、房产捐赠等新兴的捐赠形式都将成为中国大额捐赠的主流。《报告》指出,要鼓励社会捐赠,中国就应尽快建立起股权捐赠的免税制度。
    其次,对慈善组织目的相关经营性活动的收入,《报告》认为应尽快予以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免税待遇,对目的无关经营性活动正常纳税。
    再次,《报告》建议立法尽快将政府采购及慈善组织消极所得等纳入到慈善组织免税范围。在目前的税法框架下,公益组织为保值增值进行投资活动取得的收入均被视作营利性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说。这样的规定一直遭到业界的反对和抨击。
    此外,《报告》还建议尽快落实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抵扣结转制度,扩大免税主体和覆盖范围,降低申请免税资格的限制。立法部门还应尽早制定慈善税收专门法律。
    对于募捐问题,《报告》提出要尽快实现募捐管理全国统一立法,放开募捐权限,公募资质不再为公募基金会、慈善会系统等垄断。
    针对颇为前沿的公益信托制度,《报告》则建议尽快将民政部明确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避免具体公益事业业务主管机关和民政部门多头管理、互相推诿。不过,考虑到民政部门在公益信托的审批上可能缺乏动力,以及具有多个公益目的的公益信托的审批管理存在复杂性,可以考虑设置一个上位的统一协调机构,对公益信托进行统一管理。或者更进一步,对于某些无需税收优惠或者临时性的公益信托,考虑取消审批程序,尝试备案制度。
   《报告》特别指出,《慈善事业法》入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后,立法工作将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立法模式从“部门立法”向“人大立法”的转变,无疑会对立法工作带来积极影响,解决慈善立法久拖不决的问题。但另一方面,报告建议,中国应在更加公开透明和更多社会参与的状态中推进慈善立法。
    来源:财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