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医保服务出会计核算补充规定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会计核算补充规定的通知》,以规范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会计核算。该《补充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补充规定的发布适应了我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这项改革推出后对会计制度调整的需求。而随着改革力度的加大,未来的关注点还会发生一些变化。
会计科目明细变得精简
《补充规定》实际上是同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和对参照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会计核算进行的补充。
该规定首先是增设了“购买大病保险支出”这个一级会计科目,用于核算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支出,以及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支出。
同时,上述规定对发生合同约定盈余或亏损时的账务处理、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使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生亏损时的账务处理进行了规定。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高级讲师刘用铨认为,从《补充规定》可以看出,会计科目明细变得精简了。如,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 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期末,应当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统筹基金”科目,借 记“统筹基金———一般统筹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另外,《补充规定》还对会计报表进行了调整,要求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项目中增加“五、购买大病保险支出”项目,以反映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支出。
未来会侧重关注绩效评价
这次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只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一小部分。
“政府购买的支出核算相对比较简单,未来,随着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力度加大,可能会加大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绩效评价的力度。”刘用铨说。
今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随后,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提出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
可以预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是改革趋势。业内人士认为,政府购买服务实际就是放权,这意味着,其在会计核算明细上的要求可能减弱,而服务的绩效评价将成为关注重点。提供服务的品质、提供服务所需的代价以及服务的效率都是衡量服务的关键指标。
宏观、微观政策还需跟进
看到《补充规定》后,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财务处处长奚晓鸣表示,把“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定下来是个好事,但是,从宏观管理来看,相关政策还要跟上,从医院操作层面来看,还需要进一步出台实施细则。
原来,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这块的资金量比较大,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涉及医院怎么操作、政府和医院怎么对接等问题。对于医院来说,这块资金如何进行有效管理面临挑战。
因此,奚晓鸣希望能够在政府向医院购买服务这个大的框架下进一步明确操作细则。
来源:中国会计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