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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议案:变更会计年度、修改《合伙企业法》

    行业代表委员议案提案选登之二
    关于变更会计年度、修改《合伙企业法》的提案
    编者按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中,来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六名代表委员分别就所关注的会计审计、财税改革、行业发展等话题提交了各自的议(提)案。
    在上期,《财会信报》刊登了全国政协委员张连起有关于政府会计改革及注会招投标等的提案内容。本期,《财会信报》将刊登全国政协委员张萍、朱建弟提交的有关于变更会计年度,以及适应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修改《合伙企业法》相关条文的提案。同时,本报并对相关提案进行点评。
    张萍:再度建议变更会计年度
    继在2013年“两会”提案中建议“变更会计年度”后,全国政协委员、甘肃茂源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张萍在今年“两会”中再次提出“变更会计年度”的提案。同时,张萍今年的提案也得到全国政协委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朱建弟的支持,二人联名提交了该提案。
    所谓“会计年度”,是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信息的时间界限。以一年为一个会计期间称为会计年度。会计年度概念是会计基本假设之一。
    我国采用统一的自然年作为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张萍认为,在我国已经成为WTO的成员国,以及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我国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的大背景下,统一会计年度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其弊端越来越明显。
    首先,跨国公司大部分来自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这些国家大多实行灵活的会计年度,这将导致一些外资企业因为与母公司的会计年度起止日期不一致而不得不对财务报告进行相应的调整,这无疑增加了跨国公司会计处理和经营管理的难度,从而制约了我国吸收引进外来投资。
    其次,虽然中国证监会对我国上市公司委托理财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但由于多数委托理财协议是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前后签订的,造成我国证券市场每到年底就会出现“资金结算问题”,资金抽逃严重。如果统一会计年度不进行根本性变革,我国股市的“怪圈”就将继续存在下去。
    再次,就国内会计工作量看,统一会计年度使年底各项工作堆积,导致会计工作的分配极不均衡。
    第四,统一会计年度不利于某些特殊行业和企业的会计核算与报告,使一些经营周期带有明显季节性特点的企业的会计核算尤为不便,而且由此产生的财务信息缺乏可比性和相关性,造成注册会计师对有关财务数据无法进行真实、准确的审计,不利于信息使用者做决策。
    第五,过度集中的会计年度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劳动强度非常大。在最繁忙的1至3月,几乎没有休息日。近几年过劳死时有发生,导致许多应届大学毕业生对进入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望而生畏,不利于行业人才的招聘与选拔以及审计质量的提高。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张萍建议,应该合理变更会计期间,努力实现与国际接轨,变革现行的统一会计年度,变统一的历年制会计年度为相对灵活的会计年度。同时,张萍还针对不同企业的性质提出不同的会计年度解决方案。
    对于工商企业来讲,可以按行业自主决定会计年度的起止日期,张萍建议工商企业选取季末或月末作为会计年度末。
    针对某些具有明显季节性特点的行业或企业,可以选择将营业年度作为会计年度。张萍认为,这样有利于以较低的成本编制更为准确的报表,有利于审计机构和财政信贷部门工作的开展,有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对于金融行业的会计年度则应由国家统一规定。张萍表示,对这类行业统一会计年度有利于国家开展宏观调控,有利于促进同行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并最终有利于防范和控制财政和金融风险。国家在确定这类行业的会计年度时,应注意尽量避开大多数工商企业所选择的会计年度起止日期,以防止对资本市场带来不必要的影响和造成单位工作的堆积。
    非赢利组织的会计年度也应该适时做相应的调整。经费完全来自国家财政拨款的非赢利组织的会计年度应与国家的财政年度保持一致,这样将有利于国家开展财政预算和决算工作。经费部分来自国家财政拨款的非赢利组织的会计年度原则上也应与国家的财政年度保持一致,但某些事业单位可以相对灵活一点。经费完全不依赖国家财政拨款的非赢利组织的会计年度则以仿照工商企业采用灵活的会计年度。#p#分页标题#e#
    点评:对于张萍的提案,网友的反应不一。有支持提案的,也有质疑该提案的涉税影响及实施成本问题。
    朱建弟:建议修改《合伙企业法》中的“特殊普通合伙”章节
    今年“两会”期间,除了与张萍联名提交关于变更会计年度的提案外,全国政协委员朱建弟、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朱建弟还提交了对《合伙企业法》中“特殊普通合伙”章节进行重大修改的提案。
    朱建弟认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的“特殊普通合伙”的章节内容过于简单,已经无法对中国出现的大型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行为规范,“修法工作迫在眉睫”。
    朱建弟表示,现行《合伙企业法》中特殊普通合伙的规定,将专业服务行业特别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推向了巨大的风险责任中,在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同行业长达百年的发展中,专业服务机构的责任形式均经历了一个由有限责任到无限责任,再从无限责任向“公允份额”的比例责任的回归。他希望通过修订《合伙企业法》,让中国日益发展壮大的专业服务机构能够得到精准的法律指引和保护,在发展的道路上方向更正确,步伐更稳健,快速赶超国外同行业的发展步伐,为中国新经济体的建设做出贡献。
    朱建弟介绍,现在中国已成功改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有很多家,合伙人动辄达数百人,服务地域广阔,专业分工精细化、复杂化,专业合伙人之间的人合性水平逐步降低。他认为,现行的特殊普通合伙制度与大型专业服务机构实际发展状况正在发生重大的冲突。
    为此,朱建弟对《合伙企业法》中关于“特殊普通合伙”章节的修改提出四点建议:立法体例上,将“特殊普通合伙”作为独立的章节设立,为大型专业服务机构设定准确的行为规范;修改特殊普通合伙规定中关于“合伙事项一致同意”这一重大立法原则;《合伙企业法》中合伙人承担的责任的条款应该细化,明确合伙人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
    朱建弟提出,“特殊普通合伙”应作为单独的章节,针对专业服务机构的特点进行相关条款的设立,以满足团体性、规模性、复杂性的行业发展的要求,从工商设立条件、合伙运营资本、责任划分、监管职责、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和退伙、偿债顺序、风险防范、破产清算和债权人保护等各个特殊方面,“为专业服务机构度身定制一套准确而又有实际操作意义的行为规范”。
    朱建弟强调,现行《合伙企业法》的特殊普通合伙制度规定了众多事项合伙人一致同意原则。几百人机构的众多事项都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这不仅使得实施效率低,企业运行成本高,而且有时让企业因无法取得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而导致企业经营事项无法实施,从而造成专业服务机构无法按更大规模化的经营模式发展。
    朱建弟同时提出,应细化《合伙企业法》中合伙人承担的责任条款,明确合伙人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对合伙人的执业行为与非执业行为加以区别责任认定,明确合伙人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种形式,在不同的责任形式下对合伙人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进行清晰划分。他建议,对“特殊普通合伙”章节中“合伙人特殊情况下的有限责任”进行更准确的定义,并对此类执业行为做出准确的司法解释,包括不同形式的法律责任下的偿债顺序,以保证合伙人在风险极大的无限责任中仅存的一点有限责任能够真正落实到实处,从而保护专业服务机构在日益壮大的事业中,增强对风险的防御能力。
    此外,朱建弟还认为,现行《合伙企业法》对于职业保险金规定的过于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现实中不存在同类型不同法律层次风险全覆盖的保险品种,一旦发生诉讼,严格的保险条款将排斥诸多现实中的风险。与之相对应的严峻现实是,会计师事务所等大型专业服务机构却因为行业特有的专业风险而被推到无限责任的严重威胁之下。为此,他建议建立配套性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执业风险基金、职业保险金在内的多层次、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
    点评:“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已经在40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中实现。而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变化理应在包括《合伙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中体现出来。#p#分页标题#e#
    来源:财会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