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注会注税律师可参与相关业务,工商总局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热点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我要咨询
新闻中心

电    话:0755-25891660
传    真:0755-25895880
手    机:13823732706
邮    箱:strongfc@strongfc.com
网    址:www.strongfc.com
新浪微博:weibo.com/strongfc
腾讯微博:t.qq.com/strongfc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通新岭社区深南中路1002号新闻大厦1、2、3号楼1号楼 2812

港澳会计人士可在平潭担任会计所合伙人

    今后,香港或澳门地区会计专业人士可与符合规定条件的内地居民共同申请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并担任其合伙人。日前,省(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平潭综合实验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试行办法》的通知,该《办法》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0日。
   《办法》中的第五条指出,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外,香港或澳门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的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由内地居民担任的合伙人人数不得低于合伙人总数的51%;主任会计师(或首席合伙人,下同)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且须是内地居民;应在合伙协议中对会计师事务所重大经营管理决策事项予以列明并作出约定,无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对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采用何种表决方式,由内地居民担任的合伙人的表决权不得低于51%;香港或澳门会计专业人士每年至少有180天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来源:东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