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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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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告

深地税告〔2014〕4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就2015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安排公告如下:
    一、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1日、2日、3日连续3个休假日,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3天,即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二、3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最后一日为星期日,3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3月16日。
    三、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4日、5日、6日连续3个休假日,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3天,即2014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四、5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1日、2日、3日连续3个休假日,5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3天,即2014年5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0日。
    五、8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最后一日为星期六,8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7日。
    六、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1日、2日、3日、4日、5日、6日、7日连续7个休假日,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7天,即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七、1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最后一日为星期日,1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
    特此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