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注会注税律师可参与相关业务,工商总局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热点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我要咨询
新闻中心

电    话:0755-25891660
传    真:0755-25895880
手    机:13823732706
邮    箱:strongfc@strongfc.com
网    址:www.strongfc.com
新浪微博:weibo.com/strongfc
腾讯微博:t.qq.com/strongfc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通新岭社区深南中路1002号新闻大厦1、2、3号楼1号楼 2812

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公布

    视野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创新药后续免费给患者食用免征增值税。
    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结合其大量存在“后续免费用药临床研究”的特点,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本通知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的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1.1类的药品注册批件;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