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为注会行业披上“防弹衣”
注册会计师行业抵御执业风险的能力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将进一步加强。近日,财政部联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暂行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职业责任保险”)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范,以期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规范、稳定发展。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职业责任保险在合伙制日渐成为会计师事务所主流组织形式的背景下,必将成为会计师事务所更加有效的风险管理模式。
政策出台恰逢其时
此次《暂行办法》出台的时间点尤为值得注意—— —此前,财政部已经出台了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等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监督、管理以及帮助事务所进一步扩展市场的制度。
在这些制度的引导下,会计师事务所将进入更加良性发展的轨道。但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变革、业务范围的扩大以及“走出去”步伐的加快等新进步,也使其面临更大的执业风险。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朱建弟表示,在注册会计师亟需更强的风险抵御能力的当前,职业责任保险对保护注册会计师个人和会计师事务所都大有好处,《暂行办法》的出台堪称恰逢其时。
实际上,此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抵御风险的模式有两种,即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以下简称“职业风险基金”)和职业责任保险。相较于职业风险基金而言,职业责任保险是“风险转移”的一种方式,实际上是会计师事务所以保费为代价,将职业责任赔偿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而职业风险基金是事务所自身计提的一种专门用于职业责任赔偿的准备金,是事务所“风险自保”的一种模式。
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方红星表示,相比较而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显然是会计师事务所更为有效的职业责任风险管理策略。
“《暂行办法》就保险范围、保险费率、赔偿限额等核心问题做出了详细明确的规范,有利于对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承保的保险公司双方进行合理的引导,其现实意义十分突出。同时,《暂行办法》鼓励会计师事务所逐步由职业责任基金过渡到职业责任保险,无疑也是科学、合理的。”方红星告诉记者。
事务所仍需加强责任认定制度建设
职业责任保险能够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抵抗能力,但并不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从此可高枕无忧。
此次《暂行办法》针对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和赔偿限额都做出了详细的规范,职业责任保险涵盖的只是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的非主观故意行为(过失和重大过失)以及审计风险(完全无过失)的部分,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的主观故意行为(欺诈和推定欺诈)而导致的赔偿,不在理赔范围之内。
另外,职业责任保险有赔偿限额,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义务中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仍须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有直接责任的合伙人)自行承担。
朱建弟认为,职业责任保险实际上暗含着提醒和防范的作用。对于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合伙人对注册会计师执业风险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暂行办法》的上述规范,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在告诫合伙人,将责任放在第一位。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建立起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合伙人的风险意识。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陈永宏则表示,职业责任保险是注册会计师执业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发生风险乃至民事赔偿事件,仅仅依靠职业责任保险很难保障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因此,从根本上说,会计师事务所加强自身的业务能力,才是尽量减少执业风险并推动会计师事务所良性发展的最优途径。
期待行业协会进一步发挥作用
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已经经过了 十余年的探索。2000年,深圳市保险机构开出了我国第一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保单。数据显示,除“四大”中国成员所历来实行职业责任保险外,我国已有约500家会计师事务所选择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取得了较好成效。#p#分页标题#e#
但不可忽视的是,职业责任保险在理赔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保险合同中有很多排除条款。朱建弟认为,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此前职业责任保险的实施过程中,保险公司参照了一般商业保险的合同原则,而并没有体现出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特殊性。
从这个角度出发,陈永宏表示,要解决这个问题,行业协会此时应当站出来代表行业的共同利益,仔细研究有关职业责任保险的相关条款以及赔偿机制,进一步明细赔付的条款,而后统一与保险公司谈判,让保险部门更加理解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殊性。“这样做的力度大一点。此前会计师事务所单独与保险公司谈判,最终相关条款的解释权都归保险公司所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利益很难有保障。”陈永宏告诉记者。
在这方面,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做法或可值得借鉴。上海自2011年起组织实施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工作,并对事务所的保费支出进行适当补贴。朱建弟表示,这种做法能够统一引导市场,发挥职业责任保险的最大作用,并能够把保费降到一个合理区间范围内,会计师事务所普遍能够接受。
来源:中国会计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