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注会注税律师可参与相关业务,工商总局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热点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我要咨询
新闻中心

电    话:0755-25891660
传    真:0755-25895880
手    机:13823732706
邮    箱:strongfc@strongfc.com
网    址:www.strongfc.com
新浪微博:weibo.com/strongfc
腾讯微博:t.qq.com/strongfc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通新岭社区深南中路1002号新闻大厦1、2、3号楼1号楼 2812

国税总局简并企业申报缴税次数

    中国会计视野讯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小微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告称,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创新纳税服务机制的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事项公布。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