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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气质保费会计估计变更

    中国会计视野讯 :12月29日,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600875,东方电气)发布公告,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对销售的风电整机按照销售收入的3%变更为6%计提风电产品质量保证费。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2016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和对经营成果的影响作了充分了解并出具了《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事项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

    东方电气以往年度的风电整机质量保证费用按3%的计提比例,是基于当时较高的风电机组售价,以及当时质保期间基本在两年以内确定的。随着风电行业发展,近几年风电产品价格下降,尤其是质保期已从两年陆续增加到三年、五年等。按照3%计提的产品质量保证费用已不足以支付风电项目在质保期内发生的费用,为了提供更加客观、真实的会计信息,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和年审会计师均认为有必要对风电产品质量保证费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

    公司对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风电整机销售收入的6%计提质量保证费,按照该项会计估计预计增加10-12月销售费用6851.96万元,减少利润6851.96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公司将于年末对账面预计负债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