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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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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延长了!2023年继续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一)小微企业“六税两费”优惠
优惠内容: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合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优惠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期限:2022.1.1-2024.12.31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二)减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优惠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5号)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
优惠内容: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方式可单独申报,也可并入综合所得。
优惠期限:单独申报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三、免于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
优惠内容: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于办理。
优惠期限: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四、金融机构部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期限: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五、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优惠期限: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六、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优惠内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优惠期限: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七、支持新冠肺炎疫情有关个税优惠
优惠内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 (不包括现金)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期限: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八、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优惠
优惠内容: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向在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期限: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九、外籍个人优惠
优惠内容:
 
外籍个人 居民个人 专项附加扣除、8项免税补贴只能享受其一,一经选择一个纳税年度不得变更
非居民个人 享受8项免税优惠
个税免税优惠
 
序号 补贴类型 免税条件
1 住房补贴 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取得
2 伙食补贴
3 洗衣费
4 搬迁费 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发生且以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合理部分
5 境内、外出差补贴 合理标准内
6 探亲费 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数额合理
7 语言训练费 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且数额合理
8 子女教育费 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且数额合理
优惠期限: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财税〔2018〕164号
 
十、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期限: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十一、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税收优惠
优惠内容: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注意: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
优惠期限: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十二、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税收优惠
优惠内容:1、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2、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优惠期限: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十三、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优惠期限: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2、《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十四、高校学生公寓税收优惠
优惠内容: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注意:高校学生公寓,是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优惠期限: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十五、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
优惠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十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优惠内容: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期限:2021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十七、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优惠
优惠内容:
1.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 (个人合伙人) 可按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 (个人合伙人) 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
3.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期限: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优惠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财税〔2018〕55号
 
十八、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期限: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