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红包属于偶然所得,也要缴个税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在74号文中重新对“偶然所得”进行修订和解读,此“偶然所得”非彼“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新解主要涉及个人取得的养老保险收入、无偿受赠房屋的受赠收入、从非本单位取得的礼品收入、网络红包收入4个方面的内容。通过对最新公告的学习,小税君将上述4个方面的内容梳理总结如下:

一、养老保险收入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个人按照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征税款由“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款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

二、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
将网络红包纳入缴税范围,是74号公告的新内容。当前,企业通过发放现金网络红包以及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为便于征纳双方准确执行政策,74号公告明确将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列入礼品,个人取得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获赠礼品收入
7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无偿受赠房屋收入
7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除符合特定的不征税情形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74号公告再次明确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事项中,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