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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税前扣除,需要注意三个涉税提醒!


提醒一

金融企业不仅仅包括银行。

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提醒二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因此一般不会存在纳税调增问题,应注意:

不需要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列。

 

 

提醒三

  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税前扣除是需要取得合规发票的,若是支付利息未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则需要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30行“其他”栏填列。

 

参考政策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参考政策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参考政策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