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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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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大普奔!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能自开专票啦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明确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相关政策实施路径:
 
 2016年8月1日起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016年11月4日起
    在全国推行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试点政策简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过程,节约办税时间成本。同时,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实时为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利于吸引客户,稳定和扩大经营业务。
 
 2017年3月1日起
    在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试点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础上,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也被纳入了试点范围。
 
 2017年6月1日起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发票开具使用,税务总局再次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
 
 2018年2月1日起
     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2019年3月1日起
      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温 馨 提 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规定:“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自开专票试点的行业中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也就是说,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